文字之名
文與字我覺要定義,此因子部是有小者之意.
字是文之一小部.
文是二字或二字以上之所成.
文與字之定義是與今之定義是相反.
例如份,從人從分.
分是份之字.份是一文.
不明各字部之文解,曰意或曰文意.
文之諸序(字部之前後邏輯),曰式或曰文式.
明文之各字部,曰竟或曰文竟.(不是所有字可見而即明,此因字之文部可以文之理配其它文,而成字)
文竟與文式之所成,曰義或曰文義.
文意而无文式,曰文咐.
文竟於實物之理,曰故或曰文故.
文之引用,曰理或曰文理.
今之句子,曰一「從竹從言」,音同竹,理同竹而引用於言.
文咐,文理,文故,文意,文義用於「從竹從言」,曰詞或曰文詞.
文與文之間也是有理可從,曰文倫.
文義之无竟又无式,或文咐之无意又无式,曰文之果.
文竟與文式,或文意與文式,曰文之因.
於例內之文,不從以上之定義.
字詞可以字理而言.
例如:
即之其一意,是又如雙音節之立刻.
即之本意是就食.此我也知.
但此是否人亂用.我覺又不是如此.
若你識多些字,例如既字,就會知.
即與既,二者之用途皆是同.因此即字是有理可從而用.
即與既,有時只用其理,而不用其意.此也就是傳統語言學.
字與字之間也是有理可從.
既之意是已食.
例如:
《論語》既來之,則安之.
在此之既字,不是意人己食完,其意可通「事已」.
左字與右字之字故: (左與右之故,也是文倫)
粵語,「左」之詞用,意近已.
「右」之詞用,意近於再或又.
此二詞用是出於左與右之理.
因左字是:一手著鑿.
而右字是:一手著「石」或一物.
人要鑿物,著鑿之手是放於某物之上,此意可通粵語「左」之詞用,意近:已.
而著「石」之手,因其用是多次打於鑿之上,此意可通粵語「右」之詞用,意近:再或又.
名之字理:
名,《說文》自命也。夕者,冥也。冥不相見,故以口言出其名。
銘,記名或文于金器或物.
詺,命名物,事,人等等.
隆之字式有二:
理一/式一,降生之者:《荀子·致士篇》,音同龍因古人視皇帝是天子.
理二/式二,生理下降:
癃,《網典》舊指年老衰弱多病,其意是生理下降.同部,但理論不同.
聾,《左傳·僖二十六年》,本字從隆從耳,理同癃.
徿,《玉篇》,本字從隆從彳.
躘,《玉篇》,本字從隆從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