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霆和银行都是行为主体。
许霆一要受到道德谴责,二要受到法律制裁。而银行给他人提供犯法条件,(虽然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作为银行负责人和工作人员,也应该受到法律和道德的制裁。毕竟银行人员犯有两项严重错误:一是没有保护好广大储户的资金安全,(如果一直没有发现,银行将被取空而倒闭,储户将一无所有);二是客观上纵容了许霆的犯罪行为并因此毒化了类似许霆的意志薄弱者。客观的讲,银行方面犯有严重的渎职行为。另外,我认为,银行方面的渎职行为对社会的危害更大,应该受到比许霆更严厉的制裁。
还有,这一次事件,银行方面用取款机这样的新技术的不稳定来敷衍搪塞,本身就是对广大储户利益的不重视。假设再发生类似许霆事件的事情,银行方面应该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在法律面前,任何公民与机构、单位、政府职能部门都是平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