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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谈许霆

本主题由 snihc 于 2008-5-26 08:19 加入精华

谈谈许霆

这篇东西发在这个版块上有点犹豫,原因是自己觉得写得不象散文。但最近读顾准《文赋十一讲》,其中说写诗不能只玩字,要有事。写诗都应有事,我这文章说的就是事,只是学工科的脑子,实在没有能力写的洒脱。请读者见谅,版主觉着不合适也可删了去。
    有关许霆案,法庭已审结了,维持盗窃罪五年。这之前网上文章千千万,舆论热度不减。所以即使终审定案,估计争论也不会停息。
    从一般老百姓的直觉,此案最大的矛盾在于许霆从取款机上取钱的方法和手续跟所有其他取钱人没什么不一样,但结果却很不一样。
    让我们考察许霆取钱过程:许霆手持银行卡,输入密码,待取款机认可后提出1000元的取款要求,这个要求当然不合理,因为许霆卡上只有271元。但不合理不等于不合法,如果取款机拒付,许霆只能回家做他的普通老百姓,结果取款机偏偏照数付钱,许霆就成了盗窃犯了。
    所以许霆是不是盗窃犯,不在于他如何操作取款机,也不在于他是不是提出了不合理要求,而在于取款机是不是满足了他不合理的要求而付款!有点绕是不是?换个方式说,许霆成不成盗窃犯的必要条件是取款机是否按他的不合理要求付钱!再换个说法,在这个案件里许霆做不做盗窃犯不取决许霆本人,而取决于取款机!
    接下来的问题是取款机算不算银行?还是从老百姓直觉讲,取款机不是银行,那是个什么东东?不会是摇钱树吧!有人说仅仅是机器,不过机器会付钱给你吗?况且银行也不认为取款机是机器,银行不是指控许霆是盗窃金融机构罪吗?金融机构耶,比银行还牛!
    如果(没有如果)取款机就是银行,我们将上面结论代进去重新表述:这个案件里许霆做不做盗窃犯不取决许霆本人,而取决于银行!
    真有意思,银行在这个案子里怎么有点像张荣坤,这个姓张的一出手,二十几个官员连带**就犯了受贿罪。
    许霆是个小人,这没错。但银行也不是只对君子开的,高墙深院就是假定来的人都可能是小人。面对高墙深院,许霆偷得到钱吗?钱是许霆要的,但也是银行自愿给的,没人强迫!许霆是够损的,不是自己的钱敢反复要,但银行也够傻居然心甘情愿的反复给!看看柜员机里能摆多少钱?想想27万现金体积有多大?问问银行到金库提了几次现金摆到柜员机去让那个倒霉鬼反复提钱?
    说银行疏于管理?天方夜谭!但即使如此也是你银行的内部问题。许霆他要了271次一千元,你银行跟着给了271次一千元,这就证明你银行曾经上百次的认可,承诺并执行了和许霆的合约!这种情况说他是盗窃犯总是牵强。
    我一直认为许霆是小人,‘小人喻于利’就是为钱不择手段。不过说来也可怜,小人无德,有钱也没有好结果!这是天下人的教训。做人应该先讲道德,有德之人钱少独善其身,钱多兼济天下。不过这是另外的文章。许霆拿了这么多不该拿的钱,总是有罪;但银行不给他,他是拿不到那么多他不该拿的钱的,所以判他犯了盗窃罪,总是说不过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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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好

我的观点一你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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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有逻辑,很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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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人强迫!许霆是够损的,不是自己的钱敢反复要,但银行也够傻居然心甘情愿的反复给!” 幽默
如果是这样的话,盗窃罪还是成立的。例如,朋友叫我自己去他家拿回我存放在他那里的东西,在刚要出门的时候,我发现桌子上有一打现金,后来在沙发上又看到一块金条,顺手牵羊了。也就是说“许霆是够损的”,但我朋友“也够傻的”,居然相信我。很显然,是我发现了“漏洞”,起了念头,从而走上了犯罪的道路。没有天生的“君子”也没有天生的“小人”,一念之间啊。

[ 本帖最后由 oxsk 于 2008-6-4 14:51 编辑 ]
不要在寂寞的时说爱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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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比喻还是不对,如果那个朋友言明要去你家拿现金和金条,你答应了,那个朋友还算盗窃犯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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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去我家,是我去朋友家,没有那个“如果”的。现金和金条是我发现的“漏洞”,我的朋友也太相信我了,以为“我只拿我的东西”呢,呵呵,我一时起念,就顺手牵羊了,我一没撬锁,二没爬窗,你说我是不是犯罪了

[ 本帖最后由 oxsk 于 2008-6-4 21:03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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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是不一样,许霆是在屏幕上打入1000元取款数额的,取款机也是按许霆打入数额付款的。
比方你朋友拿了一张100元的欠条,问你要1000元,你居然给了,你朋友算盗窃犯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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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款机”理解为“我朋友的家”。“取款密码”理解为开门的钥匙,这是信任的关系。“卡上只有271元”就如同“我有一东西在朋友家”比如书吧。在取款机上取款只能是卡上的271元,就如同我只能拿走我只能拿走的东西“书”。“卡上只有271元”的许霆“好奇地”提出1000元的取款要求。就如同我好奇地看看朋友家有些什么东西。【在这里,我要说一句,楼主是这样说:“让我们考察许霆取钱过程:许霆手持银行卡,输入密码,待取款机认可后提出1000元的取款要求。“待取款机认可后”,认可什么?认可密码。也就是说我进入朋友家是合法的,是经过朋友同意的,虽然朋友不在家】那么“提出1000元的取款要求”就是“故意”,就如同我故意去发现朋友家有现金金条一样。问题是1000元“取款机”给了,许霆也拿了,到这里,许霆发现了“漏洞”。他要么拿走要么报告银行方面。这就是道德选择。就如同我看到朋友家的现金金条一样是不动呢还是拿走,是道德选择。“结果取款机偏偏照数付钱,许霆就成了盗窃犯了”,这样的表述值得推敲,成了“盗窃犯”的前提不是提出1000元的取款要求,就如同买东西对方找错钱给我一样。而是许霆发现“漏洞”之后的271次一千元的取款要求,这就是典型的盗窃犯罪。是犯罪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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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霆他要了271次一千元,你银行跟着给了271次一千元,这就证明你银行曾经上百次的认可,承诺并执行了和许霆的合约!这种情况说他是盗窃犯总是牵强”。-------这是典型的先入为主的表述。
“许霆他要了271次一千元”的行为恰恰是违背了和银行的“合约”。银行承诺的是你合法的应该拿的那部分。我没有在家,并不是你就可以在我家随便拿东西。虽然同意进我家。
“你银行跟着给了271次一千元”,应该说是银行的服务机构发生故障引起的错误,这在合约中应该也有相应条款,想想看,许霆如果提出取款数额271元,而取款机因为故障只给了200,那许霆肯定要和银行交涉,因为“合约”中有在此情况下的处理条款。
许霆发现“漏洞”之后的271次一千元的取款要求就是违约。

[ 本帖最后由 oxsk 于 2008-6-5 17:34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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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这就是在证明道德和法律的漏洞 两个不完美的东西放在一起 难免会有摩擦碰撞 其中人物都不过是历史的牺牲品了 其中真意只可意会 实在是 不可说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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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孤影无形 于 2008-6-5 21:47 发表
其实这就是在证明道德和法律的漏洞 两个不完美的东西放在一起 难免会有摩擦碰撞 其中人物都不过是历史的牺牲品了 其中真意只可意会 实在是 不可说也 ...
其实这事件本身并不复杂,不过是现实社会矛盾的一次极端暴露而已,不议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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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搞不懂,此帖“精华”在何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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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于原创,在于思考
谢谢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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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和银行服务机构是有区别的,

'但银行不给他,他是拿不到那么多他不该拿的钱的,所以判他犯了盗窃罪,总是说不过去。",楼主在偷换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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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到很多知识,获益匪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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