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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好五种普法关系 形成良好的社会风尚

处理好五种普法关系 形成良好的社会风尚

处理好五种普法关系 形成良好的社会风尚

  开展普法教育,是全社会的基础性工作,也是司法行政部门的一项任务,更是贯彻依法治理方针的重要途径。如何才能更好地做好新形势下普法教育,笔者认为应注意处理好如下几个关系:
  一是处理好“为我所用”与“溯源根本”的关系。近些年来,随着社会经济和各项事业的发展,涉法问题也不断增多,一些单位和个人在普法教育中对与切身利益联系较为密切的诸如合同、债务、财产、婚姻、人身伤害、劳动保险、用益物权、承包经营、房屋拆迁、建设用地等这些“为我所用”的法律知识学得多、用得多,而对<<宪法>>和法学理论等基础法律知识却重视不够。<<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它规定了我国的根本制度,是制定其它一切法律的渊源和基础,是所有法律创制的前提条件和基本遵循;法学理论,则是正确理解法律条文和增强法律意识的有力思想武器。是我们开展普法教育和实施依法治国、依法治理的理论基础和指导思想。所以,这就要求我们开展普法教育,在抓好“为我所用”、“急用先学”的同时,还应该“溯源根本”,抓好社会主义法学理论和<<宪法>>等法律根本知识与要求的学习,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二是处理好“既有法律”与“新颁法律”的关系。目前,我国已经初步建成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法规体系,“既有法律”琳琅满目,不胜枚举,但随着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日臻完善,许多新的法律法规还在持续不断相继出台。因此,在普法教育中,要依据普法对象的特点,有针对性地既要及时组织人们学好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同时又要抓好反复学习教育,使社会成员做到温故知新,新法与老法同学并举。
  三是处理好“学法守法”与“依法维权”的关系。通过四五普法教育,广大人民群众的法治观念有了明显增强,大多数人能够用法律法规规范自己的行为,做到“学法守法”、遵纪守法。但也有个别人学法的动机“不纯”,学法是看看法律上有没有空子可钻;而哪一些人,只是为学法而学法,不善于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因此,注意纠正这两种学法的偏向,是我们普法教育的当务之急。既要引导普法教育对象增强守法意识,减少违法犯罪,又要教会人们善于运用法律手段妥善解决涉法问题,以法律的途径正确表达自己的合法诉求,全面培养和提高广大群众的法律素养。
  四是处理好“法律条文”与“法律意识”的关系。掌握“法律条文”,熟知法律规则,似乎是从事法律专业和与法律专业有密切关联的专业工作者所应该拥有的素质。而“法律意识”则是全社会、全体人员都要具备的“共同科目”。由于社会人员的构成成分是多元化的,人们的自身素质和社会分工也是千差万别的。如果让每个人都熟知各类“法律条文”,既不现实,也不可能。所以,我们普法教育的着力点应该是增强全民的法律意识,使人们养成遇到其他社会规范不能解决的纷争时,能够本能地想到用法律手段来定纷止争,从而有效地保证我们的和谐社会的良好秩序和社会稳定。
  五是处理好“营造声势”与“长效机制”的关系经。为了更好地起到普法教育的效果,在普法教育过程中,普法教育者或多或少地会采取一定相对集中的形式,以广大群众喜闻乐见的活动为载体,“营造”普法宣传教育的声势和氛围,但这决不是普法宣传教育的全部。要想使普法宣传教育按部就班、富有节奏、扎实有效地进行下去,关键是要建立“长效机制”。在开展好各种五彩缤纷、争奇斗艳普法宣传教育形式的同时,要建立健全好普法宣传教育、依法治理的规章制度和各项方案、措施,搞好法律、组织、人事、物质、经费、场所保障,做到“有教无类”、“分类施教”,确实达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使普法宣传教育既有声有色,又实在可用,公序良俗得到提倡和光大,法律意识得到增强和深化,形成全社会、全体人员都学法守法知法用法的良好风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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