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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居士 发表于 2007-11-26 21:24

中華袁氏歷史文化研究會章程

[align=left][size=4][b]第一章 總則[/b][/size][/align][align=left][size=4]
      第一條 組織名稱:中華袁氏歷史文化研究會
      第二條 中華袁氏歷史文化研究會的宗旨是:在中國共產黨領導下,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不從事任何非法活動,不作有損國家利益的任何事情。以辯證唯物主義和歷史唯物主義為指導思想,堅持實事求是的科學態度,對袁氏家族的歷史和文化現象進行研究。
      第三條 中華袁氏歷史文化研究會的人員組成是:中華袁姓家族成員自願參加的全國性學術團體。
      第四條 中華袁氏歷史文化研究會接受國家有關業務主管單位的管理與指導,經核準註冊登記後,在全國範圍內開展活動。
      第五條 中華袁氏歷史文化研究會的任務是:積極探討袁姓在中華民族各個歷史時段發展過程中,所作岀的貢獻與發生的失誤,以啟育告誡後世子孫。
      第六條 中華袁氏歷史文化研究會以團結全世界袁姓族人,“慎終追遠,恢宏袁宗,統修偉業,德高族旺;擴大交流,貢獻智慧,造福社會,促進和諧”,在多民族眾姓氏之林中,以誠信為本,為繁榮我袁氏家族,促進本會的經濟發展和事業進步,為富民強國作出積極貢獻。率先起到團結、友善、共同創造和諧社會之目的。


[b]第二章 組織[/b][/size][/align][align=left][size=4]
      第七條 中華袁氏歷史文化研究會最高權力機構是中華袁氏歷史文化研究會全國代表大會。
      第八條 中華袁氏歷史文化研究會設名譽會長一人,名譽副會長若幹人。推舉徳高望重,為國家、為族人有重大貢獻的人擔任。
      第九條 中華袁氏歷史文化研究會設顧問委員會,顧問委員會設顧委會主任一人,顧委副主任若幹人,委員若幹人。推舉徳高望重,對袁氏歷史文化有研究成果(包括外姓氏),為國家、為族人有重大貢獻的人擔任。
      第十條 中華袁氏歷史文化研究會設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幹人。從徳高望重,為國家、為族人有重大貢獻的人中選舉產。   
      第十一條 中華袁氏歷史文化研究會設常務委員會,在會長的領導下,負責分管各部門工作。由中華袁氏歷史文化研究會委員會選舉產生。
      第十二條 中華袁氏歷史文化研究會常務委員會,下設秘書處。秘書處設秘書長一人,副秘書長若幹人。負責常務委員會的日常工作。由中華袁氏歷史文化研究會全國代表大會選舉產生。
      第十三條 中華袁氏歷史文化研究會全國代表大會的參會代表,由基層分會根據有社會、行業影響力,對中華袁氏歷史文化研究得力,有一定經濟實力的,“三力人員”條件推舉產生。
      第十四條 中華袁氏歷史文化研究會設監理委員會,監理委員會設總監理長一人,副總監理長若幹人,監理若幹人。從具有品德兼優,正直無私人中選舉產生。



[b]第三章 地區組織[/b][/size][/align][align=left][size=4]
      第十五條 中華袁氏歷史文化研究會設立地區分會若幹個。
      第十六條 地區分會的官方名稱為:中華袁氏歷史文化研究某某分會,工作重心是領導組織好當地的學術交流。
      第十七條 成立地區分會要報請中華袁氏歷史文化研究會批準備案。
      第十八條 中華袁氏歷史文化研究分會設分會長一人,副分會長若幹人,常務會員若幹人。



[b]第四章 會員[/b][/size][/align][align=left][size=4]
      第十九條 具備一定的文化程度,有誌參加中華袁氏歷史文化研究,族譜研究工作的,均可申請加入中華袁氏歷史文化研究會。
      第二十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是:向中華袁氏歷史文化研究分會,提交入會申請書。亦可在“中華袁氏文化網站”上向中華袁氏歷史文化研究會發貼申請。經常務委員會秘書處審查批準,並發給會員證。
      第二十一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會員有選舉權、被選舉權;
    (二)會員有優先參加本會舉辦的各種活動和學術會議的權利;
    (三)會員對本會工作有批評建議權利和監督權利;
    (四)會員對本會財務狀況有知情權利;
    (五)會員有入會自願、退會自由權利;
    (六)會員有在本會出版的刊物上發表文章的權利;
      第二十二條 會員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    會員必須嚴格執行本會的章程、決議;
    (二)    會員必須自覺地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和聲譽;
    (三)    向本會反映真實情況,提供相關資料;
    (四) 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積極主動為本會服務。
    (五) 加強組織觀念,按規定自覺交納會費,維護研究會的健康發展。
    (六) 遵守黨紀國法,保守機密;遵守外事紀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開展業務活動。
      第二十三條 會員自願退會,應向本會提出書面申請,交回會員證。重新入會的會員,要經常務委員會秘書處審查批準,到組織部門辦理入會手續;會員如果一年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二十四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行為的,經本會常務委員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b]第五章  組織機構職責與任免[/b][/size][/align][align=left][size=4]
      第二十五條 中華袁氏歷史文化研究會的職權
    (一)中華袁氏歷史文化研究會的組織原則是下級分
會服從總會,少數服從多數。學術研究人人平等,學術觀點百家爭鳴。不搞一言堂。
    (二)制定和修改章程。
    (三)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副秘書長、常務委員。
    (四)審議常務委員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五)決定重大變更和終止事宜。
    (六)聘任顧問及聘任名譽副會長、會長。
    (七)通過重要決議和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六條 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或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或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七條 中華袁氏歷史文化研究會每屆四年,因特殊情況需要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常務委員會表決通過。並報請政府有關管理部門批準同意。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二十八條 常務委員會是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二十九條 常務委員會的職權
    (一)    執行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    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組建秘書處。  
    (三)    籌備召開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提出下屆常務委員會的候選人。
    (四)    向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
    (五)    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六) 秘書處是常務委員會的執行機構,制定以人、財、物為重點的內部管理制度。處理日常事務,向大會提交各類文件。
    (七)制定常務委員會的遠期、中期及近期的工作計劃;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八)經常組織召開學術交流會,至少半年一次。
      第三十條 常務委員會須有2/3以上常務委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2/3以上常務委員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三十一條 常務委員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如工作需要,也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三十二條 常務委員的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原則。
    (二)政治素質好,對家族文化有造詣、有影響、有堅強的積極性和創造性。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及以上處分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三十三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常務委員任期為四年。可連任兩屆。如因工作需要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的會員或會員代表表決通過,但最多能連任三屆。
      第三十四條 本會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況需由副會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應報請國家主管單位批準同意後,方可擔任。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五條 中華袁氏歷史文化研究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常務委員會會議。
    (二)檢查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裁決常務委員會之爭議。
    (四) 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五)向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情況。
      第三十六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常務委員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b]第六章  資產管理[/b][/size][/align][align=left][size=4]
       第三十七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捐贈。
     (二)政府資助。
     (三)在核準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如社會有償服務、經濟技術開發等。
     (四)會員費,會員人均年交會費一百元整。會員費的管理原則上用於會內事務,由總會秘書處統一收取,按百分之八十返回分會。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八條 本會經費主要用於本會的學術研究,技術項目開發、調研、宣傳聯絡及日常管理。發展社團經濟獲得的收入,百分之七十用於發展符合本會宗旨的事業,百分之三十用於本會 的日常管理。事業費和管理費分別建帳,單項貯存。
      第三十九條 嚴肅財經紀律,遵守財經管理制度,做到收支兩本帳,日清月結。
      第四十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一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和國家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社會捐贈、資助等,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審計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會員大會和社會公布。
      第四十二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三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b]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b][/size][/align][align=left][size=4]
      第四十四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常務委員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五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十五日內,報登記管理機關核準後生效。




[b]第八章 終止程序及財產處理[/b][/size][/align][align=left][size=4]
      第四十六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並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常務委員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七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登記管理機關同意。
      第四十八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九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余財產,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b]第九章  顧問委員會職責[/b][/size][/align][align=left][size=4]
       第五十條 顧問委員會由常務委員會推舉產生,其主要職責:
     (一)指導協助常務委員會工作。
     (二)出席常務委員會會議。
     (三) 督促常務委員會及領導成員依照擬定的章程和有關法律、法規開展業務及內部管理。
     (四)對本會成員違紀違法的,損害本會名譽的行為進行監督。
     (五)對本會的財務狀況進行監督。



[b]第十章  監理委員會職責[/b][/size][/align][size=4][align=left]
       第五十一條 監理委員會由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其主要職責:
     (一)    監督常務委員會執行國家政策法規的執行情況。
     (二)    監督常務委員會執行中華袁氏歷史文化研究會全國代表大會決議、議案的落實情況。
     (三)    監督考察常務委員會委員工作能力、工作狀態。並向常務委員會報告。
     (四)    向中華袁氏歷史文化研究會全國代表大會報告。
      第五十二條 監理委員會與常務委員會屬平行單位。



[/align][align=left][b]第十一章  下設部門[/b][/align][align=left]
      第五十三條 中華袁氏歷史文化研究會目前暫設五個部門:1中華袁氏歷史文化研究部,2宣傳開發部,3族譜總編輯部,4財務部,5人事管理部。



[/align][align=left][b]第十二章  附則[/b][/align][align=left]
      第五十四條 本章程經中華袁氏歷史文化研究會全國代表大會於2007年11月19日表決通過。
      第五十五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常務委員會秘書處。
      第五十六條 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準之日起生效。               
[/align][align=left]中華袁氏歷史文化研究會
公元二00七年十月十二日
[/align][align=left][color=red]註:該章程已於2007年11月19日中華袁氏歷史文化研究會第一屆全國代表大會表決通過[/color][/size][/align]

浪淘沙隐 发表于 2007-11-26 21:57

不知道有没有中华周氏历史文化研究会。

七夭 发表于 2008-1-4 17:08

:funk: 原来搞得这么严重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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